一、企業(yè)投資建設應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,須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(guī)定,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,項目申請報告應出具工程咨詢資質。其中,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,項目申請報告應該出具工程咨詢甲級資質。國務院有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,向國務院有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,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。
二、項目申報單位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,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附送以下文件:
1、城市規(guī)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(guī)劃意見;
2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;
3、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;
4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(guī)應該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三、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核準申請后,如果認為有必要,應該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。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項目核準審查時,如涉及其他行業(yè)主管部門的職能,應該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,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,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預審意見。
四、項目核準機關應該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,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,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。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機構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(guī)定的期限內。
五、對于同意核準的項目,項目核準機關應向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,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;對于不同意核準的項目,應向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,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,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。